《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2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万元(按季纳税 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6]60号)
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 2019年 7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天津市地方收入的文化建设事业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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