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参考: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目前,有些省市经报政府批准,制定了各自不同的公务用车、通讯费补贴减免税扣除标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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