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理、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须缴纳增值税。
出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除下列情况外,还包括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一)行政部门收取的政府基金或行政费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政府、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票;
3.收到的款项全部上交财政。
(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雇用的雇员为其或其雇主提供服务以获取工资。
(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受聘员工提供服务。
㈣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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