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呢?应该怎么处理呢?
今天给大家带来统一回复。
1
这里先来给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社保缴存基数:
社保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缴费比例
同时,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
李四所处公司在成都,2020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
按照上表中,社保缴费上限为18630元/月执行。
那么,2021年公司按照18630元/月的缴费基数为李四缴纳社保费用就是合法的。
张三所处公司在成都,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公司按照每月4000元的缴费基数为张三进行缴费。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
这种做法就是不合法的,员工可能会要求企业进行补缴。
2
情况二:其总部在成都,但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其他分公司,工资、社保、个税由总部承担;
又或者企业只在总部为员工缴纳个税,没有缴社保,会不会被税局认定公司有问题?
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情况1:企业人资不变,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需要企业从多方面方式证实。比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
情况2:企业人员调配,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就像案例那样,李四在深圳总部交社保,调拨到上海公司,只扣个税。这种情况怎么办?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挂账,上海公司可提供内部证据作以税前列支。
其实,李四完全可以在总部缴社保和发工资扣个税。由于上海承担社保、工资。则需要上海公司支付给深圳总部,同时,深圳总部给上海分公司开票,作以税前抵扣凭证。
因此,工资与社保的涉税风险,必须与企业管理相关联。我们需要全面彻底了解涉税业务,准确理解涉税政策,然后找到风险可控的方案。
3
目前全国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都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推行更加严格的“三位一体”管控政策。
在这里我们给企业提出三种可行的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
【策略】以现有业务主体为首要考量,不额外增加设立主体,说服员工接 受变通方案。
【策略】以员工属地社保为首要考量,企业额外增加设立各地主体,满足员工属地化参保需求。
【策略】以员工属地社保为首要考量,企业不增设主体而通过与第三方机构一站式专业雇主服务合作,满足员工属地化参保需求。
4
1、签订北京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写其他城市,社保缴纳可以在工作城市吗?
答: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是可以的,但是只将社保缴纳在其它城市,与工作城市又不在一起,且又没有与劳动合同和工资个税在同一个单位下,这种从操作层面可以实现,但是没有保证合同、社保和个税在同一个单位,还是不合规的,建议统一调整到一个单位户下,同时建议要么在总公司,要么在工作城市。
2、如果总公司在深圳,工作地点不在同一个工业园,全部由总部签合同、发工资、缴纳社保,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三位一体”?
答:您好,总公司统一签订合同、发工资、缴社保,然后临时派驻员工到属地工作,是符合政策规定的,符合“社保注册地缴纳”原则。
如果不在同一个城市,建议你提前做好员工的社保异地报备工作,保证员工在异地工作的社保待遇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在北京发薪、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在外地有影响吗?
答:您好,如果是临时工作在外地,可以按照临时派驻的方式处理,是没有影响的,提前做好异地安置和报备工作,但是对属地的社保、个税挂钩的政策享受可能会受到影响。
如果长期异地工作,建议结合企业实际用人情况、业务安排及员工待遇综合判断,建议优先在员工实际工作地,其次在公司注册地。
4、合同签订在深圳总部,社保和其他缴纳在北京是否可以?或合同、社保在分公司,个税在总公司,有影响吗?
答:您好,这类操作方式是存在的,但是政策规定是要求合同、社保和个税保持一致,尤其是申请工伤、生育等待遇时,要求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个税要在同一家单位,所以,要注意待遇申请等无法享受问题,可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建议在同一个单位保证“三位一体”。
5、一直在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但是个税都是零申报,且没有发放工资,这样会影响以后退休吗?(北京地区)
答:您好,只代缴社保,没发放工资没有个税,本质上是不符合北京市合规要求的,可能还涉嫌骗取待遇的行为,在2020年的《关于赵某在京参保缴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最终对赵某在京缴纳的社保费作全额退款处理,在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由用人单位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真实劳动关系,一定会涉及工资支付个税申报等情况,所以,建议避免代缴,通过其它方式实现合同、社保和个税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