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的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请问

个人之间的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个人之间的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若是单位或者个体户对外的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才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因为主体很重要。

参考

参考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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